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根据《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
设置的通知》(考委〔2024〕1 号)、《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 试计划》(2024 年版)、《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与课 程学分认定暂行办法》(湘自考委办〔2014〕2 号)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和本科、专科毕 业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考试的,均可按照本规定,免考 已学过且取得合格成绩的部分课程。
1.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,报考相同学历层次自学 考试专业的,可免考思想道德与法治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体系概论、中国近现代史纲要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思政课及 大学语文、公共外语等公共基础课;全日制高校专、本科专业的肄业、 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上述课程合格成绩也可免考相应课程。
2.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,全日制高校专、本科专 业的肄业、退学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概论”课程合格成绩可以免考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概论(代码 15040)”课程。
3 .理、工类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(理 工类、经济类) 、物理(工) 、计算机应用基础(包括实践)课程。
4 .经济类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(经管 类) 、概率论与数理统计(经管类)、线性代数(经管类)、政治经济学 (财经类)课程。
5 .师范类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心理学、教育学课程。
6 .外语类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公共外语课程。
7.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课程。
8 .法律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课程。
9 .计算机应用(包括计算机软件)专业毕业生,可免考相同学历层 次非计算机专业(不含信息类各专业)的计算机课程(包括实践)。
10 .在职教师且前置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免教育实 习(07556)课程,在职教师及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免毕业 实习(06998)课程。
11 .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临床护理工作 5 年及以上或具有护师及 以上职称可免护理学本科临床实习(18999)课程。
12 .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管理部门审核允许的其他课程。
第三条 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部分技能证书或合格成 绩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相应课程。
1.取得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(PETS-2)及以上证书可免 考英语(专)课程,取得三级(PETS-3)及以上证书可免考英语(专) 及英语(专升本)课程。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、六级考试(CET)合 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(专)及英语(专升本)课程。
2 .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(NCRE)一级及以上可免考计算机应用
基础(包括实践)课程,二级及以上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(包 括实践)课程。
3 .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(NIT)各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计算 机应用基础(包括实践)课程,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考试(NIT)《管 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》模块合格成绩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 用(包括实践)课程。
4 .全国信息技术高级人才水平考试(NIEH)初级及以上证书可 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(包括实践)课程,中级证书可免考管理系统中 计算机应用(包括实践)课程。
5.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省自考管理部门审核允许的其他技能证书也 可免考自学考试专业中的相应课程。
第四条 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专业的专科、本科毕业证后, 继续参加自学考试者,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来所学专业已经通过 的名称相同、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可进行顶替。
第五条 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外,按照原计划考试通过但已经被调 整的课程,可根据新旧计划课程对照表中的课程对应关系进行顶替且 顶替课程仅限于本专业原计划中已经通过的课程。思想政治理论课程 的顶替按照《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的 通知》(考委〔2024〕1 号)执行。
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参加相 同学历层次(第二学历) 自学考试的,未经免考顶替的其他非核心课 程可由相关主考学校实施考核,考核的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相应
课程成绩。
第七条 办理课程免考顶替操作程序。
1 .申报。考生本人登录“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管理平台- 公共服务门户”(https://nzkks.hneao.cn)(以下简称“湖南自考服务平台”) 或者通过“潇湘自考”APP 进行申请。
2 .审核。省教育厅驻省政务服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本规定, 对考生的免考申请进行审核。
湖南省教育考试院
2024 年 10 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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